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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

编辑:蚌埠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6-17

1、合同收入包括:

①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;

②因合同变更、索赔、奖励等形成的收入.这部分收入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、索赔、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收入,因而不能随便确认,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的总收入.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,不能确认收入,而应冲减合同成本.

2、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、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,而不包括应当计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、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.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,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(例差旅费、投标费等)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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